新刑法修正案,维护信息网络安全,进一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,增加了编造与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等成为刑九的一大亮点。
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
最高处七年有期徒刑
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(刑九第十七条)规定:
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,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解析: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,同时加重处罚力度。
非法生产、销售专用间谍器材、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罪
最高处七年有期徒刑
第二百八十三条(刑九第二十四条)规定:
非法生产、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解析:完善了惩处网络犯罪监控行为的法律规定。
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
最高处三年有期徒刑
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(刑九第二十八条)新增:
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,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:
(一)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;
(二)致使用户信息泄露,造成严重后果的;
(三)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,情节严重的;
(四)有其他严重情节的。
解析:条款添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犯罪行为。
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
最高处三年有期徒刑
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(刑九第二十九条)新增:
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:
(一)设立用于实施诈骗、传授犯罪方法、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、通讯群组的;
(二)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、枪支、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;
(三)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。
解析:扩展了利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类型。
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
最高处三年有期徒刑
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(刑九第二十九条)新增:
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解析:更充分列举了网络实施犯罪的类型。
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
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:
违反国家规定,擅自设置、使用无线电台(站),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,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解析:针对开设“伪基站”等新型犯罪的具体特征,并加大打击力度。
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
最高处七年有期徒刑
第二百九十条之一第二款(刑九第三十二条)新增:
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解析:当下制造紧张氛围、引发社会恐慌、危害社会稳定的很多信息属于虚假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。这类信息很容易在网上传播、放大,因此将制造、传播此类信息并造成后果的行为列为犯罪。